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
发布人:
韩继中
发布时间:
201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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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不断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1.由教研部门独立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全省性学术会议; 2.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我校教职工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4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合作研究; 5.各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所作的学术报告会。 第三条学术活动可具体分为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全省性学术会议、专家讲学、合作研究五种形式。 1.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单位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只有我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国内学术会议。 3.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只有本省专家学者参加的省内学术会议。 4.专家讲学:指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学术性讲学。邀请专家讲学分为学校邀请和教研部门邀请两种形式。其中,学校邀请是指为了加快教学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等工作,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报告;教研部门邀请是指各教研部门为了自身学科的发展、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作学术报告。 5.合作研究:指我校与国内外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工作等。 第四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会议经费落实; 5.会议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 6.须有我校学者入选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性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7.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邀请来我校讲学的必须是博士生导师或知名教授、学者,且近年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学术成果。 学术交流要求题目新颖,内容应为本学科当前热点、难点问题。哲学社会科学交流题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必要时由宣传部门审查。 第三章活动申报、总结 第六条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周口师范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单位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单位(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 第八条我校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必须做到: 1.会前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科研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2.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 3.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科研处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其参会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九条我校教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各教研部门应将学术交流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于学期初以书面形式将本部门学术活动计划送交科研处备案。我校教授、博士和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校内学术报告会,有关教研部门应在报告会前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报告人、题目、内容、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各教研部门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 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 2. 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 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十二条各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讲学,或安排校内教授、博士、在读博士研究生等作学术报告,须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500~1000字的报告综述。 第十三条各教研部门每年至少组织邀请1名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尽可能扩大受益面。 第十四条各教研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以上由本部门教师主讲的学术报告会,报告结束后应组织一定范围的座谈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各部门积极主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各类学术会议;学校鼓励支持主办、承办部门积极向校外单位争取和筹措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需要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我校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1.由我校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3~8万元,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2~5万元; 2.由我校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2~6万元,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1~3万元; 3.由我校主办的全省性学术会议资助1~3万元,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省性学术会议资助0.5~1.5万元。 第十八条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报告,其食宿、交通、讲课费等必要开支由学校支出;教研部门邀请校外专家来作学术报告,其住宿费、讲课费由学校支出,其余费用由本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学校资助的讲课费标准如下: 1.国家两院院士5000元/人次; 2.国家级重要评审委员会成员等国内外著名专家2000元; 3.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1000元; 第二十条凡我校教职工与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究,其活动经费一律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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